學習城鄉規劃法心得作文
通過兩天在院裏的《城鄉規劃法》學習(雖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況),頗有收穫,結合自己的一點點工作經驗與學習體會,總結下大牛們的觀點,加深理解,深刻體會。
首先應該説,新版《城鄉規劃法》儘管有瑕疵,有部門間的利益紛爭,但總的來説,體現了規劃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走向,政策法規制定與學術研究不同,在對各利益主體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協下,最終的成果和初衷總是存在着這樣或者那樣的遺憾的。
新版《城鄉規劃法》七章七十條,舊版《城市規劃法》六章四十六條,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章節,刪減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從宏觀上講主要有以下幾點轉變:
1、賦予權力vs限制權力
要去怎樣和不能怎樣的轉變。也標誌着政府身份的一種轉變——一個作為催化城市發展的組織者。當然,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不完善從根本上制約了這一點。
2、規劃體系對應政府事權
新版城鄉規劃法對應各級政府事權建立對應規劃體系要求,分為國家(國務院建設部)、省(省政府)層面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縣政府),城市下轄鎮、鄉規劃,村規劃。沒有再提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大城市的分區規劃,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為強制性內容,但可作為前期研究以對後期下一層次規劃作以指導。
同時,村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確立,也體現了城鄉統籌的目的。
3、規劃區劃定
新版城鄉規劃法規定,制定市、縣、鎮、鄉、村規劃之前,必須劃定城市規劃區範圍作為規劃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範圍,在規劃區內劃定建設用地範圍,規劃建設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範圍之外發放用地許可證。
對於規劃區的劃定,存在較多的疑問
重疊問題
原則上,上級規劃劃定的規劃區包括下級規劃時,下級規劃不再重新劃定。
規劃區外的建設活動管理
土地部門及地方性法律法規管理
規劃區不是一個圈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線形工程規劃區外建設問題
4、一書兩證轉為一書三證
配合國家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要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更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辦理選址意見書。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需辦理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在村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規劃審批的人大監督和規劃過程的公眾參與
編制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需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控制性詳細規劃需經本級和上級人大備案。
規劃公眾參與主要體現在,規劃編制要徵求意見和規劃編制公示,詳規和施工方案修改需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啥叫利害關係人太含糊了)。
6、城市規劃的嚴肅性
長期的市長規劃、開發商規劃造成規劃嚴肅性不足,一任市長一輪規劃,一種需求一種詳規。鑑於這種情況,新版城鄉規劃法規定了五種城鎮體系、城總規、鎮總規修改的特殊情形。
規劃修改不符合控規的不得審批。
7、完善規劃程序
形成規劃前期評估-制定-審議-實施-監督-規劃實施評價一個循環的規劃制定實施過程。
8、突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
落實國民經濟五年計劃(人大批准的最權威規劃)的目標,與土總規相銜接,近期建設規劃應作為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點。
未來的發展方向
關於三規合一的問題,似乎不大靠普,但如果能借助大部委改制的“春風”還是很有希望的。
總規大而全,全而無用的窘境應成為規劃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的問題。
相關技術指標和專項法規的完善亟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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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之路,任重道遠